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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推廣規範

發布時間:2020-01-23 08:51:40

經銷商在推廣公司産品過程中應務實誠信,秉持消費者至上的理念,爲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爲規範經銷商的推廣行爲,公司特制定本規範。


一、定義

本規範所稱“推廣”是指,經銷商按《經銷商協議》的約定從事公司産品經營活動,就公司産品及其他指定産品向消費者提供咨詢、退換貨、配送、售後服務等。


二、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

2.維護公司形象、市場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3.務實誠信,規範經營,對自身及雇員的行爲負責。


三、推廣要求

1.嚴格按照公司提供的産品資料推廣産品,對産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價格、規格、榮譽、技術、證書等做如實介紹,爲消費者購買、使用産品的種類和數量提供科學、合理的建議。

2.向消費者推薦保健食品時,應區分保健食品的適用人群和不適用人群,明確告知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嚴格遵守並落實公司“十二個嚴禁”規定。

3.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按公司統一價格推廣産品。

4.積極參與公司策劃的促銷活動,按要求使用活動中公司提供的贈品/禮品。

5.使用公司指定的輔銷資料宣傳、推廣公司業務。

6.保護公司或關聯公司的知識産權、商業秘密、商業信譽等。

7.尊重其他職業、行業、公司、品牌、商品等。

8.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及活動。


四、違規行爲

1. 推广保健食品过程中夸大、虚假宣传,违反“十二个严禁”:

1)任何宣傳“保健食品代替藥物”的行爲;

2) 诱导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3) 诱导患者停止用药、停止就医或不按医嘱治疗而单独使用保健食品;

4)擴大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範圍;

5) 向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危重/疑难杂症患者、三岁以下婴幼儿)推荐保健食品;

6) 向消费者承诺或保证产品的使用效果;

7) 通过各种方式明示和暗示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或效果;

8) 将一些症状改善、缓解的案例,作为产品功效来宣传;

9) 夸大、编造产品功效,进行超出正常使用功效范畴的虚假宣传;

10) 以“排毒反应”“调理反应”等为由误导消费者使用产品;

11) 假冒医生或专业人士,或以医生、专业人士身份推荐保健食品;

12) 私自制售、传播、使用夸大、虚假宣传的资料和信息。

2.  制作或销售假冒公司产品。

3.  销售过期产品。

4.  以降价或变相变价等方式销售产品。

5.  未经公司审核批准,私自设立经销点或为他人私自设立的经销点提供公司产品或其他帮助。

6.  推广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7.  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8. 炫富拜金、夸大收入、宣扬暴富。

9. 人为操纵业绩,产品流向不明或流入降价销售渠道,对市场造成破坏。

10. 私自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或奖励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赠品、礼品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11. 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或其他不当言行。

12. 以公司名义、公司内部职能、公司员工身份推广产品。

13. 散布谣言、制造矛盾,攻击、诋毁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

14. 未经公司批准,接受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15. 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标、域名、产品品牌、企业文化内容、专利技术名称等,或擅自使用公司行政领导姓名、肖像等。

16. 在中国市场宣传和推广公司海外市场的产品和业务。

17. 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1)展示、推廣、售賣、分發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輔銷資料;

2)利用公司業務關系或通過雇傭、教唆、協助或縱容他人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輔銷資料;

3)未經公司許可,自行或通過他人制作、出版、發行、傳播任何與公司有關的印刷品及視聽資料。

18. 采用任何形式,特别是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具体如下:

1)不以推廣産品爲目的,而是以各種資本項目運作、投資返利分紅、股票或者期權等爲載體,以資金盤的形式運營;

2)以消費返利、消費增值、資金互助、特許經營、加盟連鎖、虛擬貨幣、投資理財、區塊鏈、積分股、發圈賺傭等爲幌子欺騙消費者加入;

3)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國家扶持項目、西部大開發、“一帶一路”等旗號吸引消費者加入;

4)以招聘、招工、兼職等名義招攬消費者加入; 

5)借助虛擬網絡,以電子商務、電子幣、原始股投資、網絡直銷、網絡代理、網點加盟、網絡學習培訓、微信營銷等名義誘導消費者加入;

6)爲他人實施上述違法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或幫助;

7)利用公司的産品、銷售隊伍、物流體系、結算平台等資源開展上述違法活動。

19. 本规范未明确列举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第二条的原则进行定性并予以处分。

20.存在上述違規行爲的,公司將按照《業務守則》處分等級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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